东盟海交所发〔2017〕031号
各交易商、会员单位及合作单位:
为减少交收违约风险,根据《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海产品现货中远期交易细则》(试行)规定,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在中远期商品合同(HYND1707、ZCFZ1707)进入集中交收日(2017年7月31日)倒数第20个交易日(2017年7月4日)开始,上调履约金比例。
1.在交收日倒数第20个交易日(2017年7月4日)闭市后,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按照货款比例的40%冻结该商品合同买方交易商和未提交《注册仓单》的卖方交易商的资金。
2.在交收日倒数第15个交易日(2017年7月11日)闭市后,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按照货款比例的60%冻结该商品合同买方交易商和未提交《注册仓单》的卖方交易商的资金。
3.在进入交收日倒数第20个交易日前,已经提交该商品足额《注册仓单》的卖方交易商不予以执行以上履约金上调措施。
4.在该商品合同进入交收日倒数第10个交易日(2017年7月18日)闭市后,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按照100%货款对买方交易商进行冻结,卖方交易商必须提交该商品足额《注册仓单》。未符合要求的交易商将在当日闭市后被视为交收风险交易商,由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在下一个交易日对其该商品持仓进行代为转让。且下一个交易日不允许任何交易商新订立该商品合同。
5.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动向对上述规定上调的履约金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
请各交易商、会员单位及合作单位做好相应措施,防范交易交收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
2017年6月29日
单位名称: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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